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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谈“订婚强奸案”二审焦点问题:无实质性关系、鉴定意见未出先捕,是否影响判决?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22:53:00    

4月16日上午,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将迎来二审刑事、民事宣判。

4月1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就本案男方提出的多个案件上诉焦点,邀请多位知名律师进行分析。

焦点一:该案中,男方依据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房间内的纸巾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只是床单上有精斑等为由,对是否发生实质性性行为,并对违背妇女意志的控诉提出质疑或反驳,其是否有法律依据?家属说证据不足,是否有依据?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认为,在强奸罪认定中,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不是仅依据处女膜破裂或精液等物证。如果男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女方有自愿行为,或不存在暴力胁迫等情形,那么就很难认定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如果案件关键事实存疑,有必要申请相关鉴定以查明案件真相。

男方家属称证据不足有一定道理。虽然床单上有精斑,但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等关键部位并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使得性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就存疑。并且,女方处女膜完整,那么是否发生“实质性性行为”也是存疑的。当然,强奸罪的认定也并不是完全取决于精液等物证,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女方陈述、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以强奸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该量刑较大概率认定了被告人的强奸行为属于“未遂”,即没有完成强奸罪的实行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了男方未进行实质性行为,但完成了违背妇女意志进行性行为的准备活动,但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了。”

强奸类案件的定罪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目前辩方提出了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只是床单上有精斑等抗辩理由,都是试图证明双方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但不能证明事发时女方是否同意。女方在事发期间不同意或反抗的证据,或将是二审需要根据在案证据查明的重要问题。

焦点二:事后发生拖拽,能否作为证明女方事中反抗,进而认定强奸罪的证据?事发前,女方被指诱导男子承认强奸的录音,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周兆成说,对于发生关系事后的推拽行为可以作为强奸的证据之一,但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如果推拽行为发生在性行为结束后不久,且女方能证明是在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后试图摆脱男方控制,同时有其他证据如现场痕迹、女方伤情等相互印证,那么可以作为证明强奸的证据。但如果推拽行为是因其他原因引起,如双方发生争吵或存在其他纠纷,则不能简单认定为强奸证据。

事发前女方诱导男子承认强奸的录音,如果诱导行为严重影响男子的意思表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承认强奸的陈述,那么该录音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男子在录音中的承认是在相对自由、自主的状态下作出,即使存在女方诱导因素,也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胡磊认为,事后发生拖拽,不能直接证明女方事中反抗,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强奸罪的证据。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强调“违背妇女意志”,是通过事中是否反抗等客观行为来进行判断。事后拖拽与事中反抗在时间上存在差异,且原因具有多样性,不一定与事中对性行为的态度相关。因此,该证据不能说明在性行为发生过程中女方不同意。

如果仅有事后拖拽,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在性行为发生时女方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很难认定强奸罪成立。

此外,如果女方诱导男子承认强奸的录音过程中,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严重侵犯了男子的合法权益,那这份录音通常不具备合法性,难以被认定为有效证据。二审法院应结合曾发生的订婚、彩礼相关纠纷,重点审查女方在录音过程中,是否存在承诺给男子好处或者以威胁的方式强迫男子承认等情形。如果该录音内容能够与其他合法、真实的证据相互印证,并且女方的诱导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法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这份录音可能会被作为参考。

焦点三:男方家属指出办案人员在鉴定结果未出具的情况下,先行报捕、批捕,案卷材料少报、漏报等程序问题,如果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影响案件的走势与判决结果?

周兆成表示,如果办案人员存在程序违法,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走势和判决结果。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如果关键证据因程序违法被排除,可能使案件证据链不完整,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严重的程序违法还可能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

胡磊认为,男方指控办案人员程序违法,相关指控具体而言分为两类:一类是办案程序方面的,如没有及时回复辩护人的相关申请、未依法批捕等内容。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非犯罪实体问题的程序性违法,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几乎不会对证据、法律适用产生影响。

二类是办案人员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应该受到政纪处分,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刑事犯罪,但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实务中很难产生实质性影响。

焦点四:如果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这些办案人员要经过什么程序追责,追究哪些责任?

周兆成指出,对于办案人员程序违法的追责,一般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如果违法情节较轻,可能给予内部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撤职等;如果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同时,对于因办案人员程序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要求赔偿。但是,本案二审结果并没有出来,家属就在网上发起对办案人员的追责,有舆论误导司法的嫌疑,的确不应该。

胡磊介绍,男方如果对办案人员涉及案件证据搜集的程序违法进行控告而且成立,则很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判决和走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证据因不合法而被排除。比如,若办案人员非法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可能不被法庭采纳,这会削弱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影响对男方的定罪量刑。若程序违法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使得男方的诉讼权利受到实质性损害,法院可能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胡磊强调说,并非所有程序违法都会必然影响判决,如果程序违法情节轻微,且未对案件公正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以“证据瑕疵”处理。

一旦确定办案人员存在程序违法,首先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处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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