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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检察 | 以可诉性为核心促进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精准性规范性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8 17:02:00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司法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日益凸显。随着案件范围的持续拓展和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如何确保办案的精准性与规范性已成为制约制度效能发挥的关键问题。可诉性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要素与逻辑起点,直接决定了案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并最终获得司法支持,其内涵与办案质量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以可诉性促进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精准性与规范性,对于优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提高司法效能与检察公信力、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可诉性如何通过具体机制作用于办案流程,从而提升精准性与规范性,剖析实践中制约可诉性作用发挥的瓶颈问题,并提出以强化可诉性为导向的系统性优化路径,为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参考。

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概述与核心特征

(一)制度内涵与定位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存在重大侵害风险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整体利益,是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在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延伸和具象化,体现了司法能动性与公共性。

(二)发展历程与可诉性要求

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再到立法确立的稳步发展过程。案件范围从传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领域”,逐步拓展至英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贯穿其发展始终的一个核心特征是对案件可诉性的严格要求。可诉性不仅构成案件受理的门槛,更是贯穿于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直至庭审全过程的基本要求,确保公益诉讼的严肃性与有效性。

二、检察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模式的对比

(一)诉讼目的:公益本位VS私益本位

传统诉讼模式主要解决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或惩罚犯罪、监督行政行为的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则以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整体利益为核心目标,其可诉性判断首要聚焦于行为是否实质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诉讼主体:法定代表VS直接利害关系

传统诉讼主体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公诉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成为主要诉讼主体,其主体资格源于法律的特别授权,而非基于自身直接利害关系。主体资格的法定性是公益诉讼可诉性判断中的独特要素。

(三)诉讼启动机制:依职权主动VS不告不理

传统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检察公益诉讼则赋予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线索、启动程序的权力,突破了传统诉讼的被动性。这种启动机制本身就与可诉性标准紧密相连,特别是对“公共利益受损的现实性与紧迫性”的判断,直接影响是否启动程序。

三、可诉性对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精准性、规范性的核心作用与机制

(一)可诉性为办案精准性提供导向与筛选标准

1.精准界定案件范围

可诉性标准是划定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核心标尺。例如,在区分正常的市场竞争纠纷与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案件时,必须依据可诉性要求,深入分析行为是否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权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产生了实质性、广泛性、持续性的影响。这有效避免了将普通民事纠纷、行政争议不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确保司法资源精准投放于真正需要司法干预的公益保护领域。

2.精准确定诉讼请求

可诉性要求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可执行,且与保护受损的公共利益直接相关。以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为例,检察机关需基于严谨的调查和鉴定,准确量化资源受损程度(如破坏面积、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量等),评估修复的可行性及成本,据此提出诸如“恢复植被XX亩”“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XX万元”等具体请求。这种基于可诉性证据支撑的精准诉讼请求直接针对公共利益的恢复与保护,提高案件审理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使司法裁判能更有效地实现公益修复目标。

(二)可诉性是办案规范性的重要驱动与约束力量

1.规范调查取证程序

可诉性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充分性”提出了严格要求,这构成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的刚性约束。例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分析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全程留痕;鉴定意见需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任何程序瑕疵或证据缺陷都可能因无法满足可诉性证明要求而导致案件无法成立或被驳回。这种高压倒逼机制促使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规范、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2.规范诉前程序运作

诉前程序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前置环节和重要特色,其规范性直接影响后续诉讼的可诉性基础。可诉性要求检察建议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的基础上。例如,在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全面查清土地闲置的事实、原因、责任主体,精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可行的整改要求,并严格履行送达、沟通、跟踪、复核等程序。规范高效的诉前程序,既能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实现公益保护前置化,也为可能提起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和论证基础。

四、制约可诉性作用发挥的关键瓶颈

(一)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引发可诉性判断困境

公共利益概念本身具有抽象性、发展性和地域差异性,缺乏统一、清晰的法定界定标准和量化指标。例如,在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中,如何精准判断特定商业模式对消费者整体权益或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损害程度是否达到公益诉讼的可诉性门槛?不同地区、不同检察官对此可能存在理解偏差,影响案件受理的精准性和论证的规范性、说服力。

(二)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复杂,引发可诉性主体困境

虽然法律规定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实践中对于“专门从事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具备相应能力”等条件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尺度把握不一。这可能导致部分有意愿且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因资格认定问题无法参与公益诉讼,影响案件办理的多元性与全面性。同时,也可能出现个别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滥竽充数,扰乱诉讼秩序,影响办案的规范性。例如,一些小型环保组织在参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时,因资金有限难以满足某些地区对于社会组织参与诉讼的资金实力要求,而被排除在外,而一些与公益宗旨关联不大的组织却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诉讼资格,给办案带来困扰。

(三)专业领域证据收集固定难,削弱可诉性证明效力

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环境、食药、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往往涉及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技术。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常面临自身专业力量不足、技术手段有限的困境。例如,环境污染案件中污染物迁移转化路径的模拟、生态损害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食药案件中复杂配方安全性的评估;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和竞争效果分析等,均高度依赖外部专业机构和专家辅助人员。实践中存在协调不畅、费用高昂、周期过长、鉴定意见争议大等问题,导致关键证据难以有效收集和固定,严重影响对公共利益受损事实、因果关系及损害程度的证明力,成为制约办案精准性的突出短板。另一方面,部分证据可能掌握在被告方或行政机关手中,获取难度较大,甚至存在证据被篡改、销毁的风险。这些证据收集与固定的困难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充分证明公益诉讼的可诉性要素。

五、破解路径:以可诉性为导向提升精准性与规范性的策略

(一)细化公共利益界定规则与操作指引

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制定专门的办案指南等方式,尝试对核心领域的公共利益内涵进行更具操作性的界定,明确其核心要素并进行分类阐述,为检察机关在案件受理与审查过程中提供清晰、明确的可诉性判断依据。同时,建立公共利益界定的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具有代表性的公益诉讼案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方法与思路进行示范,促进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一致性与规范性。

(二)完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与协同机制

制定统一、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参与公益诉讼资格认定办法。综合考虑社会组织的章程宗旨、业务范围、专业人员构成、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过往公益活动经历等多方面因素,设定科学合理的资格审查指标体系。由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业审查小组,负责对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资格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定期对已获得资格的主体进行复查与评估,确保其持续符合参与公益诉讼的条件。通过完善的资格认定机制,保障公益诉讼主体的适格性与规范性。同时,畅通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专业支持渠道。对于社会组织因客观原因难以充分举证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依法支持起诉或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依法依职权立案。

(三)全方位强化证据收集与固定能力

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能力建设。一方面,加大对检察人员在环境科学、食品安全、金融等公益诉讼涉及领域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复合型检察人才,提高其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证据收集与固定的协作机制,深化“府检协作”,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等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机制,明确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协同调查、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的具体流程和权利义务,探索“检察+行政”协同调查取证模式。利用好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以及“检校合作”的协作框架协议,明确优先受理、合理收费、保障时效等。争取财政专项支持,保障必要的鉴定评估、专家咨询、技术检测等费用,解决基层检察机关的“后顾之忧”。

六、结语

可诉性不仅是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通行证”,更是贯穿办案全过程、提升精准性与规范性的核心驱动力和内在标尺。通过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采取针对性的策略加以完善,能有效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向更高水平的精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在未来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应持续关注可诉性标准的优化与发展,探索创新办案机制,以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出更为强大的司法保障作用,为建设法治国家、美丽中国贡献坚实力量。


作者:马鑫

编辑:赵佳欣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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