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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公布6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15:45:00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犯罪形势严峻复杂,呈现跨境化、链条化、暴力化新特点,衍生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6件娄底两级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彭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伙同王某、黄某、缅甸武装势力等在缅甸老街市成立窝点,先后设立四个虚假投资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推介并引诱投资,组织、指挥多人通过微信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业务员以聊天、玩游戏等方式虚构微信身份添加好友,微信好友达到预期数量后,即向被害人推介虚假投资平台,利诱被害人投资,当进入平台的资金数额达到预期后关闭诈骗平台,转移、分配诈骗资金。彭某某诈骗犯罪集团从2020年5月到2022年4月共开设诈骗盘口4个,诈骗400多人,涉案资金1.3亿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在中国境外组织成立犯罪集团,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采取虚构投资平台引诱中国境内被害人投资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1.3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还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并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彭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故对其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被告人彭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集团化、链条化、流水线化的交友婚恋型网络诈骗案例(俗称“杀猪盘”)。犯罪分子包装成俊男靓女的完美人设,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以交友、恋爱等虚假名号,对被害人进行无微不至的关怀,与受害人建立信任关系。再以情感作饵,贪婪为钩,巧立名目将受害者引入转账、投资的迷局之中,进而诈骗被害人钱财。本案警示社会公众,网络交友需谨慎,嘘寒问暖是陷阱,涉及金钱往来更要提高警惕。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为实施诈骗,通过提供费用、安排人员等方式,组织黄某甲、黄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分多次偷越国境至境外某地,并组织人员在当地先后设立六个虚假投资平台对中国境内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逐渐形成了以王某等人为首要分子,黄某甲和黄某乙等人为骨干成员,戴某恒、秦某龙等25人(均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集团人员分工协作,通过“养号”“加人”“开盘”“崩盘”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38亿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境外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采取虚构投资平台引诱中国境内被害人投资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人数众多,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王某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依法从严惩处,故对其以诈骗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先以虚假的人设与被害人培养感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向被害人发送虚假投资平台链接并引导其下载APP投资,先以小额返利为诱饵,再不断引导被害人不断追加资金,待诈骗盘资金池达到峰值时,犯罪分子随后关闭资金盘,迅速转移资金,并利用消费者急于提现的心理,以“服务器维护”“账户冻结”等名义,收取所谓“解冻金”等,扩大消费者资金损失。本案警示公众,投资理财套路深,不要随意下载陌生APP投资,请勿贪图一夜暴富,做骗子的“提款机”!

案例三:被告人刘某等3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刘某伙同康某、曾某在长沙岳麓区成立诈骗工作室,并发展多人作为业务员。业务员将自己包装成亚裔美女,称自己是从事Hconex数字货币平台投资的,愿意带着对方投资虚拟数字货币赚钱。当受害人在交易所上购买了虚拟货币后,业务员让受害人将虚拟货币充值到Hconex平台,刘某通过后台系统操纵修改虚拟数字货币的盈亏,致使受害人充值金额全部亏损,从而诈骗客户钱财。刘某犯罪集团自成立以来共计骗取受害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康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并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虚拟货币交易类诈骗典型案例。诈骗分子通过社交途径获得受害人信任,使其放松警惕,表示自己有投资理财的内部消息可赚取大额利润,或诈骗分子声称某种虚拟币具有超高回报率,甚至承诺“稳赚不赔”“低价入局”。搭建看似正规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当受害者将资金投入后,伪造虚假后台数据,制造交易盈利假象,待受害者投资钱财达到峰值时便崩盘转移资金,使受害者血本无归。本案警示社会公众,请勿轻信虚拟币投资,切勿相信只赚不赔的“买卖”,避免落入诈骗陷阱。

案例四:被告人黄某、周某偷渡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带领周某等人在诈骗公司安排的蛇头带领下,从边境线走山路偷渡到缅甸老街,随即被“王者国际”诈骗公司安排车辆接送至窝点从事诈骗活动。周某后来以到缅甸赌场当服务员、客服等轻松且高薪的理由,引诱国内的亲戚朋友雷某、袁某等11人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经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黄某等人在“王者国际”诈骗平台以虚假的身份背景使用某音、某陌等APP添加国内的好友,以虚假赌博、刷单返利、投资理财等方式引诱他人投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

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周某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雷某、袁某等其余人员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高薪工作”诱惑而偷渡至境外从事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将境外犯罪伪装成“高薪工作”,在网络上以视频、帖子等形式广泛发布招聘信息,以明显超过市场价格的高薪酬诱使行为人偷渡出境,出境后则被要求从事诈骗等犯罪行为。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在求职过程中要保持清醒头脑,擦亮双眼,不要轻信无需任何工作技能和职业门槛的招工信息,不要轻信高薪诱惑,参与境外诈骗必受惩罚。

案例五:被告人黄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偷渡到缅甸果敢自治区张某设立的电信诈骗窝点。该窝点先后搭设“BSIG”“阿波罗”“马丁可利”“飞协博”平台投资,被告人黄某负责4个平台的后台管理及上下分,窝点成员在微信上虚构成功人士身份,取得中国境内被害人信任后,营造高回报、低风险的假象引诱被害人投资,平台达到一定金额后决定崩盘(即关闭平台),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资金。经查明,从2020年5月到2021年8月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2170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八千元。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78万余元,并依法退赔给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1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成功人士,通过通讯软件、网络社交平台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投资信息,谎称能获取高额收益,诱骗被害人在诈骗网站进行投资,以骗取钱款。本案警示公众,要谨慎网络交友,甄别信息真伪,在对方透露出高额收益的投资理财项目时,更要提高警惕,切勿被高收益蒙蔽了双眼,天上不会掉馅饼。

案例六:被告人刘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聂某、刘某商议利用他人银行账户转移犯罪资金并从中获利。由聂某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纸飞机”联系上线“龙跃莫言”,刘某联系被告人罗某介绍卡主并承诺给予报酬。罗某联系了被告人陈某等人提供银行账户。2023年11月11日、12日,聂某、刘某分别在娄底市娄星区某酒店、某星空酒店,按照“龙跃莫言”的指示使用陈某等人的银行卡接收、转移来源不明资金共计1123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刘某、罗某、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转移,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掩饰、隐瞒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诱、拉拢、招募他人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为绕过实名制监管,逃避打击,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非法出租、出售两卡已然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出租、出售“两卡”,轻则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警示公众,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不要出借、出卖给他人,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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