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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单的迪嘉药业牵出6张罚单,券商、保代、会计所、律所被监管连串追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2 19:58:00    

财联社5月2日讯(记者 陈俊兰)事涉拟IPO企业迪嘉药业现场检查,资本市场再现“三罚”案例,不过与以往不同,此次被罚的是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负责人,截至目前,发行人迪嘉药业尚未接到相关处罚决定。

4月30日,深交所接连披露6张罚单,具体处罚情况为:

民生证券因担任迪嘉药业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深交所决定对民生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包静静、何润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被予以书面警示,签字会计师费方华、彭香莲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被予以书面警示,签字律师刘波、石百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保荐人因存在多项违规被罚

2023年6月16日,深交所受理迪嘉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2024年6月12日,因迪嘉药业和保荐人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审核。而就在此次迪嘉药业主动撤回IPO申报材料11个月后,中介机构收到来自深交所的自律监管措施。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深交所在现场督导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存在五项违规行为:

一是在询价基础上,发行人将是否购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商品房作为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因素之一,优先向购房供应商采购。

二是迪沙集团部分员工参与发行人部分采购定价谈判与招标流程审批,拥有发行人财务系统、流程系统管理权限或操作权限。

三是报告期内迪沙集团及其子公司迪沙药业集团山东迪沙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发生多笔集中支付且金额较大,支付对象包括迪沙集团员工和大量其他自然人。

四是发行人未完整披露采购、销售、存货管理等方面内控不规范的情况。销售及采购业务方面,部分物流对账单、送货单据缺失,部分业务单据记载的销售人员为迪沙集团等关联方员工。存货管理方面,部分生产废料缺失批次编号,无法追溯完整流转路径。

五是相关产品已于2019年11月18日签收确认,合同中无落选集采可退货的约定;另外双方于2020年5月才开始沟通退货事项,于6月达成一致,9月完成退货。因此,该退货不属于2019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冲减2020年营业收入和成本,发行人审核问询回复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发行人退货金额披露不准确,冲减2020年营业收入金额应为453.39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深交所指出民生证券及项目保荐代表人包静静、何润勇,未对发行人独立性瑕疵予以充分关注和审慎核查,对关联方资金流水,发行人内控不规范,退货会计处理等事项未予充分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民生证券投行业务近半年来接多张罚单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民生证券近期首次因投行业务违规受罚。作为公司核心业务之一,近年来,民生证券因投行业务多次被监管出具罚单。在“两强两严”监管精神指引下,合规风控已成为券商高质量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抓手。

从时间脉络上看,民生证券近半年因投行业务收罚单更为密集,而这其中主要集中在去年12月份,因保荐业务接连收到三张监管罚单。

2024年12月6日,因民生证券在担任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民生证券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此外,此单IPO项目不仅被交易所处罚,更早之前还被证监会予以处罚,2023年7月18日,证监会判定,民生证券以及两位保代在保荐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多项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其他内部控制问题较多和研发人员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民生证券及保代苏永法、崔勇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12月20日,因民生证券在担任恒业微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关注相关问题并进行审慎核查,且未督促发行人充分、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等行为,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同时,深交所要求民生证券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在收到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两名保荐代表人赵一明、冯韬则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12月23日,民生证券再度收到上交所罚单,原因为民生证券在担任华理生物科创板IPO项目保荐人过程中,未能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研发内控及研发费用披露,未能充分核查发行人资金流水及生产管理内控等问题,未能履行核查把关责任,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扶林、高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交所决定对民生证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在上述罚单中,IPO项目均处于终止状态,而中介机构被罚的情形也都属于撤单后被追责的情形。证监会曾多次强调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坚持申报即担责,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即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也要一查到底。

(财联社记者 陈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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