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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3 12:40:00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4月2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进行全面且系统的修订与重构。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不仅让安责险保障更高、预防更实、职责更清,也为其他责任险的发展与规范提供了示范,有望推动保险行业在助力安全生产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小险种”责任不小

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对安责险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赋予了安责险强制投保的法律地位。

在此推动下,安责险迎来了较快发展,在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全国安责险保费规模从64.34亿元增长到179亿元。不过,在责任险范畴内,安责险占比仅13%;在整个财产险领域,占比更仅有1.06%。

与常见的车险、农险等财险业务相比,安责险是一个“特殊小险种”。然而,它的责任并不小,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并不遥远。2023年11月16日,山西吕梁市永聚煤业火灾事故,该事故企业在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次日,承保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便按照安全生产责任险合同,迅速将1000万元预付赔款拨付至永聚煤业账户。

将八大高危行业劳务派遣等
临时用工纳入保障

“《办法》紧扣我国安责险发展现状,直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效能。”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办法》是对140号文件的全面修订,实现了对安责险制度的重新构建,呈现出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实现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从业人员全覆盖。上述负责人向记者强调说:“我们重新界定了从业人员的概念,明确将劳务派遣等临时用工关系的人员,纳入到从业人员范畴之中。”此外,保险金额实行统一标准,杜绝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不同而产生差别对待的情况。

二是提升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保障额度。《办法》将安全生产事故中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各地还可以在最低的保障限额之上,结合实际确定当地最低的保障限额。据了解,有地区的最低保障限额已经达80万元。

三是优化安全生产事故理赔服务。《办法》明确指出,要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者先行支付已经确定的保险赔偿金。

四是完善事故预防服务机制。《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事故预防服务重要性凸显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在这一重要理念指引下,《办法》高度重视事故预防服务,单独增设相关章节,完善事故预防服务机制,助力排查高危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切实提升事故预防工作质量与效率,为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坚实保障。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各参与方权责,构建起权责一致、责任对等、各尽其力的工作机制。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时,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此增强风险防控的专业性。

“专业的事儿由专业的人去干,而且不能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服务报告。积极构建以安责险为纽带,专业机构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上述负责人向记者强调说。

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方面,《办法》也做出了扎实且详尽的规定。例如,《办法》指出,保险机构应当保证预防服务费用投入,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

为确保《办法》的各项安排能够有效落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还将开展配套的“4+2+1”体系建设。其中,“4”是指一套标准产品、一套操作规范、一个行业自律公约、一个专家库;“2”是指开展安责险宣传和培训;“1”是指建设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孙榕
编辑:刘能静
邮箱:fnwe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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