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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摩托与描述不符,退车退款遭拒怎么办?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13:05:00    

近年来,二手交易逐渐流行开来。处置闲置物品、寻找优惠商品,二手交易已成为追求“性价比”的不二之选。然而,二手交易过程中,商品质量参差不齐,“踩雷”事件时有发生,退货退款的维权之路也面临不少困难。

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一桩案件,案件中买方通过二手平台购买的摩托车与卖家描述不符,多次要求退车退款,却遭卖家几番推诿,这时买方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下面,京小槌带您来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买方张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看到卖方郭某发布的二手摩托信息,遂与其联系购买摩托。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郭某保证该二手摩托发动机无大修、车辆无二次焊接,并承诺如有上述情况,退还车辆总款。张某向郭某支付约12万元后成功购得该摩托,并花费2000余元将车辆运至其住处。

但后续张某在检修过程中发现,该二手摩托在购买前存在三次保险理赔记录,车架存在二次焊接喷漆。张某花费7000余元修理车辆,但仍无法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张某与郭某多次沟通协商退车等相关事宜,郭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解决。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并要求郭某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其损失。同时张某表示,如郭某退款,其随时可以退还车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郭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车辆买卖协议,郭某在协议中承诺该二手摩托“发动机无大修、车架无二次焊接”,但张某后续发现摩托出过事故并有多处修理及相关保险理赔的情况,郭某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张某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于法有据,本院确认该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郭某之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张某已向郭某支付购车款约12万元,其有权要求郭某予以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同时,因郭某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张某也有权要求郭某赔偿其实际发生的损失,其请求郭某赔偿其支出的运输费及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并判决郭某向张某返还购车款约1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判决郭某向张某赔偿运输费2000余元及维修费7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京小槌释法

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二手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当法定解除事由发生时,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实际剥夺了合同相对方的履行利益,使其签订合同时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本案中,张某与郭某订立车辆买卖协议,其目的在于购买“发动机无大修、车架无二次焊接”的质量良好的二手摩托车。但郭某实际交付的二手摩托车却与其保证的质量不符,存在多次修理及保险理赔,其瑕疵履约行为已经导致张某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张某有权诉请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有何种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手买卖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支付价款的可以要求返还价款,交付标的物的可以要求返还标的物;恢复原状还包括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具体到本案而言即张某支付价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合同解除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受领二手摩托支出运输费、修理二手摩托支出维修费,均是其合理损失,故其有权要求郭某向其赔偿。

京小槌提示

网络二手交易中,对于二手商品的新旧成色、瑕疵程度高度依赖卖家描述,商品质量问题极易引发纠纷。在购买二手商品之前,买方要充分与卖家进行沟通,通过图片、视频等方式了解商品真实信息;对商品的核心质量问题进行沟通时务必留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卖方也应当遵守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实披露商品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故意回避商品存在的瑕疵和缺陷,发生纠纷时积极与买方沟通处理。相关平台应加强监管,明确交易规则,规范商品信息,加强交易保障,及时介入售后纠纷处理,创造安全、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稿:西城法院

编辑:安雪晴 刘宇航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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